(2017)内0521民初3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中旗鑫利民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与郭永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中旗鑫利民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郭永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576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利民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保开公路路南中段。经营者:史铁铭,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郭永升,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籍贯不详,农民。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利民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与被告郭永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利民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永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科尔��左翼中旗鑫利民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利民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利民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姜黎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才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