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3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缑化军、乔淑琴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缑化军,乔淑琴,马明荣,缑二军,缑军海,缑花云,缑五全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32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缑化军,男,195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霞,石家庄市新华同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淑琴,女,195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霞,石家庄市新华同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明荣,女,1934年12月25日生,汉族,��平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缑二军,男,195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缑军海,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缑花云,女,195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缑五全,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上诉人缑化军、乔淑琴因与被上诉人马明荣、缑二军、缑军海、缑花云、缑五全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1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诉争房院的建设时间和出资情况各说不一,应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依法认定。1981年缑喜芳、缑二军、缑军海、缑五全订立分家协议时缑化军没有参与,也没有给缑化军保留财产份额,是缑化军自动放弃参与分家还是另有原因,应依法核实。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1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还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缑化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靳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