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03执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少明、戴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少明,戴建新,湖州戴氏塑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327号申请执行人:周少明,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戴建新,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湖州戴氏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旧馆镇三桥村范家兜。法定代表人:戴建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少明与被执行人戴建新、湖州戴氏塑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503执2327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尚余人民币7000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3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建峰审判员  徐小明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红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