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执恢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申请恢复执行陕西正立生物营养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程丰收、袁晓庆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陕西正立生物营养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程丰收,袁晓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执恢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药王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992579-9。负责人石少锋,行长。被执行人陕西正立生物营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北新街中行三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353633-1。法定代表人程丰收,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新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002860-8。法定代表人周大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程丰收,男,汉族,系陕西正立生物营养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晓庆,程丰收之妻,汉族,系陕西正立生物营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申请恢复执行陕西正立生物营养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程丰收、袁晓庆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710万元、截止2015年7月21日利息666780元及至实际清偿前的利息。由于本案与本院同时恢复执行的(2017)陕02执恢15号案件[铜川市耀州区公证处(2015)铜耀证执字第01号执行证书]属同类案件,仅执行标的不同,符合合并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申请恢复执行陕西正立生物营养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程丰收、袁晓庆的(2017)陕02执恢14号[铜川市耀州区公证处(2015)铜耀证执字第02号执行证书]借款及担保合同一案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申请恢复执行陕西正立生物营养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程丰收、袁晓庆的(2017)陕02执恢15号[铜川市耀州区公证处(2015)铜耀证执字第01号执行证书]借款及担保合同一案合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卫宁审 判 员 李 峰代审判员 刘明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任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