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靳玉凤与被执行人许振海、黄媛媛、张爱香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玉凤,许振海,黄媛媛,张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靳玉凤,女,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汤阴县。被执行人许振海,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黄媛媛,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张爱香,女,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靳玉凤与被执行人许振海、黄媛媛、张爱香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段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