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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97余德雄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9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德雄,曾用名余连发,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浙江省湖州监狱服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被告人余德雄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9月13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2月28日被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1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于浙江省湖州监狱服刑。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余德雄因涉嫌盗窃罪被句容市公安局从浙江省湖州监狱提押至句容市看守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德雄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本院于3月31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德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5时许,被告人余德雄采取攀爬水管���翻窗等手段,进入句容市华阳镇正大公寓小区3幢602室被害人王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5000元。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余德雄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对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德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余德雄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书证人口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手印鉴定书;辨认、提取笔录、现场记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德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德雄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德雄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余德雄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余德雄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德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同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先行羁押的1年1个月21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此款于判决生���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本案尚未追回的盗窃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5000元,继续予以追缴(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芦庆华人民陪审员  陈 君人民陪审员  蒋士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文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