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郭鸿林与刘玉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鸿林,刘玉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162号原告郭鸿林,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刘玉成,男,49岁,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鸿林诉被告刘玉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鸿林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郭鸿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郭鸿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包明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孟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