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克明与李社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明,李社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李克明,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小淹镇。被执行人李社民,男,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小淹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克明与被执行人李社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阮碧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智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