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彦芝与王海云、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芝,王海云,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182号原告李彦芝,女,汉族,1986年出生,住泰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泰安岱岳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云,女,1972年出生,住泰山区。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负责人蒿响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芝与被告王海云、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芝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云、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彦芝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云、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不违背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芝撤回对被告王海云、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李彦芝承担。审判员 郑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