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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河北众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众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082号申请人:河北众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健,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德馨路东侧上河城电子商务运营中心。法定代表人:邵杰,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河北众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50万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价值50万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处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永慧审判员  张文萍审判员  王晓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梦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