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与艾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艾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339号申请执行人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白寺乡。法定代表人田东方,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艾振勇,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钜桥镇。申请执行人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艾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艾振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货款57573.75元,并从起诉之日2016年8月22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21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