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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淑香、于忠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香,于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229号申请人:李淑香,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于忠义,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李淑香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忠义所有的凯马牌冀J×××××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价值在50000元内予以保全。担保人赵旭东用自己所有的比亚迪牌冀J×××××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淑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于忠义所有的凯马牌冀J×××××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二年。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王庆亮代理审判员  杨文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