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4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宁洪涛与迟云飞、董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洪涛,迟云飞,董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1693号原告:宁洪涛,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群安道群星小区锦盛园。被告:迟云飞,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养殖户,住辽宁省大洼区西安镇高坎村。被告:董娜,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养殖户,住辽宁省大洼区西安镇高坎村。宁洪涛与被告迟云飞、董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宁洪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洪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洪涛撤诉。案件受理费6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06.50元,由原告宁洪涛负担。审判员 罗庆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文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