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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4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宁洪涛与迟云飞、董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洪涛,迟云飞,董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1693号原告:宁洪涛,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群安道群星小区锦盛园。被告:迟云飞,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养殖户,住辽宁省大洼区西安镇高坎村。被告:董娜,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养殖户,住辽宁省大洼区西安镇高坎村。宁洪涛与被告迟云飞、董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宁洪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洪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洪涛撤诉。案件受理费6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06.50元,由原告宁洪涛负担。审判员  罗庆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文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