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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769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陶凌云与俞洋平、陶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凌云,俞洋平,陶珍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76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陶凌云,男,汉族,住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俞洋平,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陶珍英,女,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陶凌云与俞洋平、陶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1日以(2016)皖0223民初90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俞洋平、陶珍英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东方龙城雅乐苑5#楼04号房产一套及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本院2017年4月1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俞洋平、陶珍英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东方龙城雅乐苑5#楼04号房产一套及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2017年5月5日,买受人廖仙春以222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俞洋平、陶珍英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东方龙城雅乐苑5#楼04号房产的所有权及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廖仙春所有。芜湖市镜湖区东方龙城雅乐苑5#楼04号房产的所有权及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廖仙春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廖仙春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进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