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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53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生于1973年7月,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75年6月,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本院在执行黄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全部履行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90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90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净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