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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秋平与康慧军、吴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平,康慧军,吴海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628号原告:杨秋平,男,1969年4月21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被告:康慧军,男,1985年8月28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被告:吴海兵,男,1964年12月28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秋平与被告康慧军、吴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秋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秋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秋平负担。审 判 长  张 明审 判 员  尹艳丽人民陪审员  韩毅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