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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终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江西新世纪集团龙南县长运有限公司、刘逸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新世纪集团龙南县长运有限公司,刘逸晗,赖逸炜,刘桂清,刘上玉,陈梦露,廖江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南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终字第8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新世纪集团龙南县长运有限公司。住所:赣州市龙南县龙鼎大道**号。注册号:360727110000160。法定代表人钟义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兴强,江西海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逸晗,女,汉族,2009年5月8日生,住龙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逸炜,男,汉族,2011年2月12日生,住址同上。以上二原告法定代理人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月冬,男,汉族,1984年1月6日生,住龙南县南亨乡圭湖村水坑小组*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清,男,汉族,1956年3月17日生,住龙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上玉,女,汉族,1958年11月12日生,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梦露,女,汉族,2009年6月20日生,住龙南县。法定代理人陈某,男,汉族,1981年7月5日生,住址同上,系陈梦露父亲。以上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鹏伍,龙南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江智,男,汉族,1958年5月1日生,住龙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南营销服务部。住所:龙南县金水大道新华书店*楼。负责人钟建新。上诉人江西新世纪集团龙南县长运有限公司因与刘逸晗、赖逸炜、赖月冬、刘桂清、刘上玉、陈梦露、廖江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龙南县人民法院(2016)赣0727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西新世纪集团龙南县长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赖月冬、陈梦露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新世纪集团龙南县长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新世纪集团龙南县长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52元,减半收取1026元,由上诉人江西新世纪集团龙南县长运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伟民审 判 员  彭伟明审 判 员  谢茂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敏代理书记员  曾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