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乐至县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邱永庆、伍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邱永庆,伍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843号原告:乐至县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鑫鹏国际大酒店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699153210P。法定代表人:杨学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永庆,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四川省乐至县人,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伍菊,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四川省乐至县人,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乐至县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永庆、伍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乐至县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至县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荣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邹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