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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汪开明与XX能、王秀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开明,XX能,王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汪开明,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XX能,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王秀芳,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汪开明与被执行人XX能、王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芜中民一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汪开明于2017年1月4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裁定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能、王秀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汪开明借款本息410万元并执行费44378元,但被执行人XX能、王秀芳至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阮道云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