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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5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任某1、胡某1等与胡某2、胡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1,胡某1,任某2,胡某2,胡某3,胡某4,胡某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5443号原告:任某1原告:胡某1原告:任某2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艳,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玮,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某2被告:胡某3被告:胡某4被告:胡某5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诚,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任某1、胡某1、任某2与被告胡某2、胡某3、胡某4、胡某5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任某1、胡某1、任某2于同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1、胡某1、任某2撤诉。本案受理费14700元,按1/4收取3675元,由原告任某1、胡某1、任某2负担。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心元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