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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边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边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508号原告:刘某,汉族,住临泽县。被告:边某,汉族,住临泽县。原告刘某与被告边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汪如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谷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