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民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树成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长银,杨树成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终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长银,男,生于1965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民,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树成,男,生于1968年9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世春,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鲁长银因与被上诉人杨树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鲁长银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学民,被上诉人杨树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龚世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鉴定材料没有组织质证,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28元,已由上诉人鲁长银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 野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姚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云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