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执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钟永俊、谢宝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永俊,谢宝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1683号申请执行人钟永俊,男,汉族,1968年1月13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谢宝森,男,汉族,1981年1月29日生,赣州市章贡区人。本院在执行钟永俊与谢宝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谢宝森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谢宝森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洪审 判 员 袁长宣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邱全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