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恢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大连础明畜牧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明祖种植、养殖回收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础明畜牧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王明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41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础明畜牧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艺街9号。法定代表人:滕建德,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明祖,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大连础明畜牧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明祖种植、养殖回收合同一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 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