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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恢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大连础明畜牧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明祖种植、养殖回收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础明畜牧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王明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41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础明畜牧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艺街9号。法定代表人:滕建德,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明祖,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大连础明畜牧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明祖种植、养殖回收合同一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 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