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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29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圣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圣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29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圣泉路888号,组织机构代码78306486-X。法定代表人:顾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圣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6753118-7。法定代表人:孟建民,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圣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徽圣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被本院强制执行并将担保的物权房屋、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安徽圣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相应借款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勇审判员 支立好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石修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