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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镇城与高泽麟、张坤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镇城,高泽麟,张坤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929号原告:王镇城,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彬,福建省云霄县莆美镇法律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高泽麟,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张坤阳,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王镇城与被告高泽麟、张坤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王镇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镇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镇城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王镇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明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嘉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