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镇城与高泽麟、张坤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镇城,高泽麟,张坤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929号原告:王镇城,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彬,福建省云霄县莆美镇法律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高泽麟,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张坤阳,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王镇城与被告高泽麟、张坤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王镇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镇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镇城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王镇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明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嘉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