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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1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江山娇实验林场诉陈建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江山娇实验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1民初55号起诉人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江山娇实验林场负责人:沙广义职务:党委书记、代场长委托代理人孙雪梅,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2007年4月27日本院收到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江山娇实验林场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土地50.5亩,给付拖欠土地承包费3535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宁安市镜泊乡人民政府协调,起诉人与宁安市镜泊乡尖山子屯签定了土地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一、双方林地纠纷未彻底解决前,现有耕地230垧左右由尖山子屯原耕种农户继续耕种。二、承包期限为21年,即2006年—2026年。三、合同约定每年承包费1500元。2016年4月21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陈建国签订了森工多种经营农业用地承包合同书后,一直未向起诉人交纳土地承包费,被起诉人一直在耕地土地。多年来原告一直多方主张权利,未果。现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承包土地50.5亩,并给付自2007年至2016年土地承包费35350元,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9号令《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争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本案所诉争议林地现存在权属争议,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主管,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法不应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江山娇实验林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怡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