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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宝安、康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宝安,康健,梁山万事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财保67号申请人:杨宝安,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申请人:康健,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被申请人:梁山万事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韩垓镇前王村。法定代表人:刘承鹏。申请人杨宝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康健驾驶的鲁H×××××鲁H74**挂号货车予以扣押,并交纳4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康健驾驶的鲁H×××××鲁H74**挂号货车扣押至宁津县众合停车场内,扣押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杨宝安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合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