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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甘志超与吴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志超,吴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482号原告:甘志超,男,汉族,1992年9月28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吴琼,女,汉族,1986年2月1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志超诉被告吴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志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志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志超负担。审判员  成利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