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甘志超与吴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志超,吴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482号原告:甘志超,男,汉族,1992年9月28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吴琼,女,汉族,1986年2月1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志超诉被告吴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志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志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志超负担。审判员 成利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