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永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永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713号罪犯杨永琴,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14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8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永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3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杨永琴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永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永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永琴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永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5��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