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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7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元泰工贸有限公司、张从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元泰工贸有限公司,张从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7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元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酒厂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81299-8。法定代表人方力民。被执行人张从方,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其他,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浙0282民初7903号慈溪市元泰工贸有限公司与张从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元泰工贸有限公司人民币26800元及利息,尚需承担诉讼费235元、执行费302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象山县法院正另案处理,且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懿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