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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王学枚、唐门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王学枚,唐门合,日照辉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25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望海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868399298T。负责人:董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涛,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刚,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枚,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现住址。被告:唐门合,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现住址。被告:日照辉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路西段奎山汽贸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告王学枚、唐门合、日照辉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1855.1元及利息;2、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催收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王学枚、唐门合签订《牡丹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业务还款合同》,约定王学枚、唐门合因购买汽车从原告处以牡丹购车专用卡透支方式借款85000元,用于支付汽车购车款。被告日照辉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担保承诺函对上述债务自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截至2017年3月累计拖欠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41855.1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通知被告王学枚、唐门合应诉时,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学枚、唐门合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陶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