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郑召祥申请执行人刘英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召祥,刘英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522号申请执行人郑召祥,男,汉族,43岁。被执行人刘英才,男,汉族,40岁。申请执行人郑召祥申请执行刘英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召祥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19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郑召祥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召祥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嘉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