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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4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亚森吐尔逊与王利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嘉兴车易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森·吐尔逊,王利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嘉兴车易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844号原告:亚森·吐尔逊,男,维吾尔族,1984年6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王利平,男,汉族,1987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刘浩,职务:总经理。被告:嘉兴车易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法定代表人:冯印广,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亚森·吐尔逊起诉被告王利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嘉兴车易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亚森·吐尔逊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森·吐尔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剩余的25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范 琥人民陪审员  陶秀琴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琴速 录 员  李思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