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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魏德广、魏新春与曹海霞、曹天成、杨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德广,魏新春,曹海霞,杨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780号原告:魏德广,男,194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务农。原告:魏新春,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系个体。被告:曹海霞,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系个体。被告:,曹天成,男,66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务农。被告:杨玉梅,女,62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务农。原告魏德广、魏新春与被告曹海霞、曹天成、杨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魏德广、魏新春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曹天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德广、魏新春撤回对曹天成的诉讼。审判员  赵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雷璐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