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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5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长青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王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晋0925执44号申请执行人: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被执行人:王长青,男性,1973年4月23日出生,住宁武县迭台寺乡本院在执行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长青合同纠纷一案中,曾向被执行人王长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等手段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后,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