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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操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上海浦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操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72号原告: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曙光,机构代码:9134020067423599XL被告:上海浦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东路799弄8号112室,法定代表人:陈加成被告:操骥,男,1963年6月6日出生,53岁,汉族号码340802196306060818,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操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黄晶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朱 芸书 记 员 夏禄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