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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陶清海与羿小军、孙兆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清海,羿小军,孙兆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314号原告陶清海,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个体被告羿小军,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兆清,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清海与被告羿小军、孙兆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清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蔡佰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