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金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968号被执行人王金成,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王金成盗窃一案,本院(2017)苏1081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主动缴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王金成在仪征市公安局保证金专户上有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金成在仪征市公安局保证金专户上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达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峰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