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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俊喜撤诉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喜,马玉文,张志元,马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203号原告:赵俊喜,男,汉族,1959年8月6日出生,现住吉木萨尔县。被告:马玉文,男,汉族,1962年1月2日出生,现住吉木萨尔县。被告:张志元,男,汉族,1956年11月8日出生,现住吉木萨尔县。被告:马福林,男,出生年月不详,现住吉木萨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喜与被告马玉文、张志元、马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玉文、张志元、马福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喜撤回对被告马玉文、张志元、马福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俊喜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慧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丽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