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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民终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松巍与林甸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松巍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1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松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甸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上诉人刘松巍因与被上诉人林甸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3民初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刘松巍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3民初77号民事裁定。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经济补偿金10412.5元(财政部门补助部分)。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赵凤林不知去向,而原林甸县第三百货商店的职工都知道当时赵凤林在广州打工。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委托书中委托人和申请人处赵凤林的签字均系王颖秀所签。经济计划局无权授权王颖秀办理注销登记。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案由不应为经济补偿纠纷,而是侵权纠纷。经济计划局委派王颖秀办理原林甸县第三百货商店注销登记的行为系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的依据是被上诉人的民事侵权行为,计算标准是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相关文件。经济计划局采取提供虚假文件、证明及伪造赵凤林签名的方式,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明显是民事侵权行为。经济计划局的过错导致原林甸县第三百货商店职工丧失了领取财政部门补助的经济补偿金,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经济补偿金10412.5元。刘松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补偿金9350元(财政部门补助部分);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刘松巍系原林甸县第三百货商店集体企业的职工,该企业于1999年停业,其当时法定代表人是赵凤林。其上级主管部门为原林甸县经济计划局,该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及时办理企业注销登记(2001第238号)的通知,于2003年12月25日办理了包括原林甸县第三百货商店在内的多家企业注销登记手续,当时是委派原该局集体股股长王颖秀办理的各种手续,当时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赵凤林不知去向。2012年国家对企业职工进行改革,对符合改革范围内的企业职工给予经济补偿。原经济计划局当时已合并为林甸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林甸县将所属企业情况据实上报后,经大庆厂办改革小组审核,对是否符合改革的企业予以确认。原林甸县第三百货商店不在改革范围之内,原因是该企业是已经注销的企业。原告在得知改革企业职工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事宜后,要求享受此待遇,与被告协商未果,而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从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所谓经济补偿金的给付依据是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相关文件,该文件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相应补偿金发放标准等均不受民事法律调整,原告是否应因该文件而获得经济补偿金或其他福利待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作出判断,应由相应行政机关决定;从原告起诉的内容看,其主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被告行为作出注销决定致使原林甸县第三百货商店注销的结果,被告作为原林甸县第三百货商店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权申请注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申请是否错误,均不属民事诉讼调整范畴;从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上看,二者既不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受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人身关系,一方作为原林甸县第三百货商店职工,另一方作为原林甸县第三百货商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二者在涉及原林甸县第三百货商店注销问题上不属于平等主体,不符合民事诉讼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原则。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刘松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刘松巍。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系原林甸县第三百货商店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该局集体股股长注销原林甸县第三百货商店工商登记属于该局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不属民事诉讼调整范畴。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注销工商登记行为属于民事侵权的主张不成立,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刘松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判长  林癸成审判员  陈 艳审判员  徐荣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宇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