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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辖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苏州园林营造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程博铁艺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园林营造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程博铁艺门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辖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园林营造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368号综合楼5楼。法定代表人:金萍萍,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程博铁艺门市,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经营者:程博,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杰,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园林营造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程博铁艺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2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苏州园林营造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从未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上诉人的经营范围是“铁艺销售”,不具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资格,本案案由不应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请求撤销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257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菏泽市牡丹区程博铁艺门市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地点在菏泽市长城路中南世纪锦城,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一审法院专属管辖。另被上诉人依据其与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支付拖欠工程款,一审法院立案时依据当事人的诉请等确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被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程博铁艺门市是否具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资格,有待于案件实体审理确定。综上,上诉人苏州园林营造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永汉审判员  刘中华审判员  李认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