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于付森、张保树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付森,张保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8执94号申请执行人于付森,男,1954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吴桥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张保树,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吴桥县于付森申请张保树人格权纠纷一案,吴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8民初67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付森于2017-2-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吴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8民初671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振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