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志鑫、夏水霞、夏裕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志鑫,夏水霞,夏裕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1030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21号。法定代表人:胡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友源,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系安化农商银行古楼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夏志鑫,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被告:夏水霞,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被告:夏裕辉,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志鑫、夏水霞、夏裕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蒋彩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