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隋召梅、吕承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隋召梅,吕承祥,徐兆瑞,修亚妮,青岛妮美雅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祥利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205号原告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隋召梅,女,汉族,1970年4月30日生,住青岛即墨市。被告吕承祥,男,汉族,1996年9月13日生,住青岛即墨市。被告徐兆瑞,男,汉族,1979年9月18日生,住青岛即墨市。被告修亚妮,女,汉族,1979年11月7日生,住青岛即墨市。被告青岛妮美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嵩山一路99号隆福名居8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徐兆瑞,总经理。被告青岛祥利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环秀办事处后东城村西。法定代表人隋召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隋召梅、吕承祥、徐兆瑞、修亚妮、青岛妮美雅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祥利得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隋召梅、吕承祥、徐兆瑞、修亚妮、青岛妮美雅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祥利得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192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隋召梅、吕承祥、徐兆瑞、修亚妮、青岛妮美雅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祥利得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5192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思宏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于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