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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544、545、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绪乐、吕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绪乐,吕娅,韩守雷,桂林市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544、545、546号申请执行人梁绪乐申请执行人吕娅申请执行人韩守雷被执行人桂林市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桂林市中山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朱袭坚,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7】176、177、178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桂林市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桂林市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梁绪乐支付37744元、吕娅支付63424元、韩守雷支付63224元,同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桂林市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桂林市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名下位于广西××字街东北角的灵川商厦主楼出租于第三人灵川怡景假日酒店经营并收取租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执行人桂林市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取其名下坐落于广西灵川县十字街东北角的灵川商厦主楼的租金收入11万元;二、禁止第三人灵川怡景假日宾馆向被执行人桂林市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11万元;三、第三人灵川怡景假日宾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时间将租金转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的账户中(开户行:桂林银行营业部,户名: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账号:60×××2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文军审判员  陈一铜审判员  李付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瑞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