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宏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大石桥市淮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石桥市宏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淮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吴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财保16号申请人大石桥市宏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振兴路鑫兴家园。法定代表人张海艳,经理。被申请人大石桥市淮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博洛铺镇太平村。法定代表人蒋政飞,经理。被申请人吴印,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沿东里。申请人大石桥市宏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石桥市淮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吴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人在银行账户存款797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大石桥市淮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吴印在银行账户存款797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田运启审判员 姜晓晶审判员 齐晓东��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齐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