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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6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米庆柯与重庆渝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庆柯,温小龙,王朱甦,重庆渝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6210号原告:米庆柯,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温小龙,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王朱甦,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渝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1775号丹阳名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6440483X。法定代表人:温小龙。被告:颜兵,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庆柯与被告温小龙、王朱甦、重庆渝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米庆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米庆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用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程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