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346号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1号。法定代表人倪立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勇,公司法务部长。被告李文强,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盛春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