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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0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张泳与谭绍洁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泳,谭绍洁,张建发,陈文彬,何启雄,任传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民初10029号原告:张泳,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谭绍洁,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第三人:张建发,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第三人:陈文彬,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第三人:何启雄,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第三人:任传斌,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张泳与被告谭绍洁、第三人张建发、陈文彬、何启雄、任传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泳到庭参加诉讼,谭绍洁、张建发、陈文彬、何启雄、任传斌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泳诉讼请求:判令谭绍洁支付代订机票款6770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4月8日,谭绍洁给张泳打电话要求帮忙预定2016年4月9日张建发、陈文斌二人从福州飞往西安以及2016年4月9日谭绍洁、何启雄、任传斌三人从重庆飞往西安的机票,共计6770元。谭绍洁承诺于2016年4月9日下午付款,但直到2016年4月12日仍未联系或付款。张泳于2016年4月12日下午6点给谭绍洁打电话,谭绍洁以在西安不熟悉当地为由推脱,后谭绍洁称由在重庆当地的朋友前来付款、回到重庆后付款均未果。此后,张泳再给谭绍洁打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谭绍洁、张建发、陈文彬、何启雄、任传斌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张泳举示去哪儿网页面3页、阿里旅行页面1页、通话记录2页,拟证明谭绍洁打电话要求张泳代订机票以及张泳完成委托事项的事实。因张泳举示通话记录仅显示电话号码,不足以证明谭绍洁要求张泳代订机票的事实,同时仅凭张泳的去哪儿网、阿里旅行账户中存在谭绍洁、张建发、陈文彬、何启雄、任传斌等人的机票订单也不足以证明机票款系张泳支付,故本院对张泳举示证据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张泳主张其与谭绍洁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谭绍洁应支付张泳垫付款项,因其举证不能,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泳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0元,由原告张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鑫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雨 关注公众号“”